依据国家卫计委、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纠风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卫办发〔2010〕63号),为强化我院行业作风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大对行业作风的建管力度,抵制行业不正之风,不断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经医院2013年7月1日第23次院长办公会决定,对我院行风建设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规定如下:
一、总则
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作为医院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与加强行业管理紧密结合,按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亲自抓,部门科室各负其责,全院职工人人参与”的思路,建立健全行风建设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具体工作中,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纠建并举、从严查处,认真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把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全员参与、共同治理的行风建设新局面,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医疗队伍。
二、组织领导及管理体系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健全我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全院行风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风建设工作的组织、检查、监督、奖惩。
行业作风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医疗业务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成员:院办、党办、行风办、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纪监办、审计科、宣传部、人力资源部、药学部、国资办、财务部、总务部、保卫部负责人
下设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行风建设办公室主任(兼)
成员:行风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行风建设的组织管理
1、行风建设工作实行院、科两级管理,明确规定医院向社会承诺,科室向医院承诺,职工个人向科室承诺。
2、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我院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为本科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的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支部配合科室行政抓好科室党员、职工的医德医风和行风工作。行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干部任职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
三、目标、责任和要求
(一)行风建设工作总体目标
统一思想认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教育和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遏制乱检查、乱开药、乱收费,拒绝“红包”、回扣和开单提成等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管理,建立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树立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我院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的责任和要求
负责全院的行风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行风建设的领导,紧密围绕行风建设总体目标,将行风建设列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开展行风查房和专题研究,分析全院医德医风形势,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功能,解决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表彰行风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主管领导经常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安排。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领导小组关于行风建设的有关决议,制定行风建设各项工作计划,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功能,做好对行业作风和医德医风的教育宣传、监督管理、考评奖惩等管理工作,有力推动医院行风建设工作的良性运转。
(三)科室责任和要求
1、严格按照行风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行风建设与业务紧密结合,作为科室管理和业务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促进科室各项工作的进步。
2、贯彻落实上级行风建设工作部署,召开会议分析工作情况,制定本科室行风建设工作的计划并执行。
3、组织落实行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抓好本科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监督管理工作,将本科工作人员的医德医风纳入每月绩效考核中。
4、负责处理对本科室医疗服务工作的投诉,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讨论研究,做出具体改进安排。对本科工作人员存在行风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纠正。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5、以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与院方签订年度行风建设责任书,认真履行行风建设责任书的具体规定,负责全科行风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四)工作人员的责任和要求
1、每位工作人员的行风都是我院行风的具体体现,承担加强自身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医德形象的责任。
2、必须认真履行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中规定的“八不准”,践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文明行医。
3、遵守《关于进一步整顿治理医院行业作风的有关规定》(西交一院党纪字﹝2004﹞03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我院行业作风“七条禁令”。
4、积极配合院、科两级行风建设的各项工作。若出现行风问题,要认真配合调查,尊重事实,有错必改,严格遵守院、科有关行风、医德医风的处罚规定。
5、向科室做出个人行风建设承诺,并扎实有效地践诺。
四、关于行业不正之风的处罚
为进一步落实行风责任,坚决纠正医疗服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及损害患者利益、损害医院利益的行为,有效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医的意识,自觉抵制医疗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卫办发〔2004〕130号)、《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驻卫纪发〔2011〕22号)和我院加强行风建设监督管理的要求,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行业不正之风的整治力度。为此,在开展行风建设、医德医风考评工作的基础上,对严重违反医疗行业纠风专项治理的不正之风及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医院利益的行为,纳入对科室、医务人员的行风、医德考评范围的同时,实行缺陷管理的处罚。具体处罚执行《行业不正之风处罚办法》(附件)。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医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的规定》(西交医一院党字〔2006〕06号)、2008年印发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处罚暂行规定》(西交医一院党发行字〔2008〕22号)同时废止。
附:行业不正之风处罚办法
附件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行业不正之风处罚办法
一、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接受患者“红包”和宴请,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在单位。否则给予以下处罚:
1、索取红包、礼品的除将钱物退还给患者外,对当事人处以红包(礼品折价数)数额3倍罚款。当事人专业技术职务延期一年晋升,判定聘期考核不合格,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合同制人员予以解聘;进修、实习人员终止进修和实习。
2、收受红包、礼品2000元以下的,除退还患者或没收非法所得外,对当事人处以2倍罚款。
3、收受红包、礼品2000元以上的或虽然数额不足2000元但属第二次违纪者,除按上述第2条规定处罚外,当事人专业技术职务延期一年晋升,判定聘期考核不合格,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合同制人员扣发半年奖金,进修、实习人员终止进修和实习。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禁止领导和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器械设备、试剂等生产、经销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给予以下处罚:
如有接受医药代表付给的“回扣”,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处以5-10倍罚款,当事人专业技术职务延期一年晋升,判定聘期考核不合格,薪级工资不予晋升;合同制人员予以解聘,进修、实习人员终止进修和实习。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三、禁止医药代表在临床诊疗室进行促销活动,禁止科室和医务人员为医药代表或厂商“统方”,有“统方”行为者,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停职待聘半年,并追究科主任管理责任。
四、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增加费用,不得私自收费。如有违反,经查实后按以下条款处理:
1、责令科室或当事人将乱收的费用退还患者,并对科室或当事人处以1倍罚款。
2、个人私收现金,首次处以3倍罚款,第二次除罚款外,停职待聘半年,职称晋升延迟一年,三次以上或私收现金累计在1000元以上者,予以辞退。
3、科室如私收现金,除处以5倍罚款外,免去科主任职务,取消科室当年评先资格。
五、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医疗收费项目或标准。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减、免收费者,属漏费行为,除责令当事人、当事科室把免收部分追回上交医院外(若无法追回由当事人、科室补交),还要处以2倍罚款。
六、严禁搭车开药、搭车检查,禁止乱开大处方,开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物和辅助检查。如有违反,给予以下处罚:
1、搭车开药、搭车检查者,除退回相应费用外,还要处以1倍罚款,职称晋升延迟一年申报。
2、不按临床用药规范合理用药,开大处方、开贵重药或开与病情无关的药物和捕助检查,处以药品费、检查费2倍罚款,对屡教不改者,停止处方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七、在本院能满足患者基本诊疗条件情况下,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取药、住院,收取回扣,一经查实,由当事人支付病人药费、检查费,并处以2倍罚款(住院费按医保标准)。
八、在医疗服务中要尊重患者,严禁对患者冷、硬、顶甚至恶语伤人,严禁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打架等不文明行为,严禁出现有辱服务对象人格、道德败坏的行为。如有违反,经查实后按以下条款处理:
1、对服务对象有冷、硬、顶甚至恶语伤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向患者赔礼道歉。因服务态度被连续投诉并查实三次的,对当事人停职一个月,合同制员工给予辞退,进修、实习人员暂停进修、学习。
2、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打架等不文明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向患者赔礼道歉,处以100元罚款,若服务对象有受伤,由当事人承担治疗费用。
3、借医疗工作之机对服务对象有污辱人格、骚扰、道德败坏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向患者赔礼道歉,处以扣发1个月奖金,停职待聘半年。情节、后果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九、在医疗服务中,不准推诿病人。凡违反首诊负责制,对病人拒绝诊疗、私自转诊、或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者,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后果严重者停职半年以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在诊疗活动中,不准弄虚作假套取药品或费用,或不按医嘱用药,少用、不用药品,违反者,责令当事人补交或退回药品及其费用,处以2倍罚款,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处以待岗三个月。
十一、对违反以上任一条款的科室及个人,均给予院内通报批评,当事人在科内做出书面检查。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初犯,且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
2、发现前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还非法所得的。
十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从严处理:
1、党政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明知故犯的;
2、经查实拒不承认或不积极履行处罚规定的;
3、屡次犯错的;
4、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犯错误人员的。
十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处理程序:
1、按职能管理本着既分工又合作的原则,根据投诉、举报或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线索,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查实行业不正之风问题。
2、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查实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提出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院级会议审议。
3、根据院方会议决议,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职能具体落实和执行处罚。
发文文号 |
西交医一院党字〔2006〕6号 |
制定日期 |
2006年3月3日 |
生效日期 |
2006年3月3日 |
修订文号 |
西交一院党发〔2013〕13号 |
修订日期 |
2013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