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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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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依法依规执业,抵制不正当利益

发布时间:2021-01-18 作者: 责任编辑:王美英 点击:[]

 编者按:2013年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同时发出通知,将执行“九不准”的情况列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自“九不准”颁布以来,国家、省卫健委一直将其作为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多次发出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加大“九不准”执法力度。为进一步增强全院医务人员的行业自律,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在诊疗工作中自觉落实行风建设要求,现将违反行风建设“九不准”典型案例进行列举,希望广大医务工作者进一步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严守行业底线。

回顾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7月24日发布了《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收取回扣、索取或收受患者“红包”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营造良好行业环境。

《行动方案》中,重点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含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行政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活动中(包括在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环节)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把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行为列为严厉打击和重点查处的八种行为之一。

相关违规案例:

案例1:主治医生违规收受患者家属给予的红包

患者黄先生向媒体反映,山东东营区到井下肛肠病防治医院做手术,主治医生收取红包,并给记者出示了一段视频资料。经东营区卫生健康局调查,该医生收受患者黄先生亲属给予红包的情形属实。

该主治医生的行为违反了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价值不足2000元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其警告的行政处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鉴于主治医生系中共党员,东营区卫生健康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主治医生收受红包的行为报告有关党组织,并通报有关纪检部门。

案例2: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或其他不当利益

益阳市人民医院骨科医生陈某、胡某武违规收受业务拓展费问题。2011年至2016年期间,益阳市人民医院未开展断指再植手术业务,该院两名骨科医生通过介绍断指病人到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进行断指再植手术,违规收受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业务拓展费。2019年6月28日,胡某武、陈某分别受到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3:收受医药代表赠送的“红包”礼金,牟取不正当利益

浙江省丽水市中心医院原麻醉科主任雷某培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医药代表为表示感谢和搞好关系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同时在药品、医疗器械及耗材的引进和使用过程中收受回扣331万余元。这些回扣款通过过度医疗、不合理用药等形式转嫁到患者身上,令患者利益蒙受损失。经法院判决,雷某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违反“九不准”等违法规为行为如何追责

1、纳入定期考核,影响职称晋升。

依法依规将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贯彻执行“九不准”情况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工作和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医德考评、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2、建立问责机制,追究领导责任。

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肃问责。对工作不力导致严重问题的,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责任。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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