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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12-28 作者: 责任编辑:行风建设办公室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强化院外监督,并确保社会监督员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我院医疗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条件

1、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注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

2、关心医院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或一定的代表性,具有准确掌握国家医疗改革政策水平和医院发展方向的能力。

3、坚持原则,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4、具有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的能力、时间和良好的身体状况。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范围

社会监督员构成应具备广泛代表性,根据工作需要来源于医院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相关企事业单位、民主人士及社区居民代表,一般在20人以内。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聘任方式

1、由医院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任人同意。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四年。聘书由医院统一制发。

2、在聘期内如社会监督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时,应将“社会监督员聘书”和“社会监督员证”退回。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职责

1、学习、宣传医疗卫生事业的有关法律、政策,及时了解医院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医院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安排,支持医务人员正确依法行医,履行职责。

2、对医院行风工作进行调查、检查,参与行风评议工作。

3、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医院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4、定期、不定期对医院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并及时反映情况。

5、向医院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配合医院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六条  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

1、医院行风建设办公室每年组织社会监督员参与行风检查活动,社会监督员也可自行开展活动,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2、社会监督员在了解到对医院服务方面的情况后,及时和行风建设办公室联系。

3、社会监督员可提交书面意见或调查报告(或填写社会监督员调查表)直接寄送行风建设办公室。医院对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应进行研究,并将采纳、实施情况予以反馈。

4、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介绍工作情况,解析服务中存在问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医院服务的感受、意见和建议,介绍医院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商议有关工作。

5、社会监督员在院内各科室进行调查研究活动时,各部门应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医院应根据社会监督员工作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6、根据社会监督员工作实际情况,院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制定激励措施并落实,以鼓励社会监督员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行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发的《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西交医一院党发〔2006〕03号)同时废止。

发文文号

西交医一院党发〔2006〕3号

制定日期

2006年2月27日

生效日期

2006年2月27日

修订文号

西交一院党发〔2013〕16号

修订日期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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