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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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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治理医院行业作风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28 作者: 责任编辑:行风建设办公室 点击:[]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落实卫生部和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服务承诺、专项治理等工作要求,狠刹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惩治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创建我院医疗服务品牌,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陕卫纠发[2004]162号),全面落实我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的决定》(一院办字[2004]26号)。

二、全院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医院规定的七条禁令:

1、不准收受“红包”。

2、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各种回扣。

3、不准私自向外介绍病人。

4、不准乱开药、乱检查、乱收费。

5、不准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6、不准私自购销和违规使用药品、器械、卫生耗材。

7、不准私自统计和向外提供药品、试剂和其他物资使用情况的信息。

三、认真落实“行风建设责任书”,加强科室内部的医德医风教育。行风建设实行科主任负责和连带责任制,科主任对科内的行风负全责,并实行科内行风一票否决制。

四、认真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1、各科室要对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自查自纠,重点自查我院“七条禁令”的执行情况,针对查处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加以整改。

2、进一步加强社会和医院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医德医风作为职工及科室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职工的晋升、任职、评优及科室评选先进挂钩。

3、对违反医德规范,给医院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后果者,坚决查处;对违反“七条禁令”者,一经查实,予以解聘,并对科室负责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是党员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党纪处分。

发文文号

西交一院党发纪字〔2004〕3号

制定日期

2004年8月27日

生效日期

2004年8月27日

修订文号

修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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